娄底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发布时间:2015-06-12 12:00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要求和《湖南省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娄底市统计局和娄底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三个公报,发布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20580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娄底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9222个,增长81.2%;产业活动单位27561个,增加4734个,增长20.7%;有证照个体经营户114382个,增加63148个,增长123.3%(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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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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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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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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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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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80
|
100
|
|
企业法人
|
13669
|
66.4
|
|
机关、事业法人
|
1870
|
9.1
|
|
社会团体法人
|
363
|
1.8
|
|
其他法人
|
4678
|
22.7
|
|
二、产业活动单位
|
27561
|
100
|
|
第二产业
|
4516
|
16.4
|
|
第三产业
|
23045
|
83.6
|
|
三、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
114382
|
100
|
|
第二产业
|
4813
|
4.21
|
|
第三产业
|
109569
|
95.79
|
在法人单位中,从事批发和零售业的单位5277个,占25.6%;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的单位5005个,占24.3%;制造业单位2937个,占14.3%,以上三个行业合计占64.2 %。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的单位6820个,占24.8%;批发和零售业单位5494个,占19.3%;制造业单位2994个,占10.9%,以上三个行业合计占55%。有证照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三个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47964个,占41.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5153个,占39.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772个,占5.9%(详见表2)。
表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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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单位(个)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个)
|
|
合 计
|
20580
|
114382
|
|
采矿业
|
768
|
41
|
|
制造业
|
2937
|
3441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238
|
5
|
|
建筑业
|
455
|
1379
|
|
批发和零售业
|
5277
|
47964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385
|
45153
|
|
住宿和餐饮业
|
465
|
5486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21
|
650
|
|
金融业
|
55
|
0
|
|
房地产业
|
534
|
33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822
|
1349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291
|
198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12
|
4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344
|
6772
|
|
教育
|
1179
|
105
|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383
|
742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819
|
444
|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5005
|
0
|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390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616个。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3669个,比2008年末增加8481个,增长163.5%。其中,内资企业13608个,占99.6%;港、澳、台商投资企业29个,占0.2%;外商投资企业32个,占0.2%;在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122个,占0.9%;股份有限公司257个,占1.9%;私营企业10508个,占77.2%(详见表3)。
表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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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单位(个)
|
|
合 计
|
13669
|
|
内资企业
|
13608
|
|
国有企业
|
122
|
|
集体企业
|
301
|
|
股份合作企业
|
88
|
|
联营企业
|
43
|
|
有限责任公司
|
1025
|
|
股份有限公司
|
257
|
|
私营企业
|
10508
|
|
其他企业
|
1264
|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29
|
|
外商投资企业
|
32
|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700821人,比2008年末增加242107人,增长52.8%。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共有从业人员310701人,比2008年末增加188973人,增长155.2%。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制造业182702人,占26.1%;建筑业91894人,占13.1%;批发和零售业80288人,占11.5%。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较为集中的三个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34387人,占43.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9295人,占32%;住宿和餐饮业22467人,占7.2%(详见表4)。
表4 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的行业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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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人)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人)
|
|
合 计
|
700821
|
310701
|
|
采矿业
|
81191
|
282
|
|
制造业
|
182702
|
12526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9796
|
21
|
|
建筑业
|
91894
|
4908
|
|
批发和零售业
|
80288
|
134387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7702
|
99295
|
|
住宿和餐饮业
|
12121
|
22467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4101
|
1884
|
|
金融业
|
2383
|
0
|
|
房地产业
|
13662
|
166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5284
|
3952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7210
|
790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4752
|
7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5119
|
23190
|
|
教育
|
50377
|
935
|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20280
|
1935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0307
|
2147
|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82112
|
0
|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9540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809人。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2273.71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59.8 %,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40.2%。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2901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4.4%。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5122个,占全部企业法人的37.5%;制造业2870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2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8个,占5.3%。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331628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61.5%。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12597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0.9%;批发和零售业63707人,占11.8 %;采矿业48957人,占9.1%。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907.43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9.9%。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321.56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14.1%;批发和零售业122.9亿元,占5.4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119.82亿元,占5.3%(详见表5)。
表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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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单位
|
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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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个)
|
比重(%)
|
数量(人)
|
比重(%)
|
|
|
合 计
|
20580
|
100
|
700821
|
100
|
|
经开区
|
996
|
4.8
|
33169
|
4.7
|
|
娄星区
|
5523
|
26.8
|
177364
|
25.3
|
|
双峰县
|
3541
|
17.2
|
98611
|
14.1
|
|
新化县
|
4022
|
19.5
|
126137
|
18
|
|
冷水江市
|
2354
|
11.4
|
123138
|
17.6
|
|
涟源市
|
4144
|
20.1
|
142402
|
20.3
|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211个,从业人员6256人,资产总计4.36亿元。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42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0.3%。其中,节能环保产业16个,占全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38.1 %;新材料产业13个,占31%。
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2456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4.6%。
六、文化及相关产业
2013年末,全市共有文化及相关产业(以下简称文化产业)法人单位1463个,非文化法人单位所属的文化产业活动单位(以下简称文化产业活动单位)323个,有证照文化产业个体经营户0.23万户。在文化产业法人单位中,文化制造业单位占11.3 %,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单位占11.1 %,文化服务业单位占77.6 %。
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有从业人员2.65万人,文化产业活动单位有从业人员0.41万人,文化产业个体经营户有从业人员0.81万人。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从事文化制造业的占35.6%,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占7.9%,文化服务业占56.5%。
经营性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的资产总计为33.50亿元。其中,“三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的资产总计为18.80亿元,占56.1%。在经营性文化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中,文化制造业占45.3%,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占15.9%,文化服务业占38.8%。
公益性文化事业法人单位的年末资产为3.76亿元。其中,文化服务业事业法人单位占65.9%,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占34.1% 。
七、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66.4 %,比2008年末提高了20.7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9.1%,下降了8.3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24.5%,下降了12.5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7 %,提高了5.9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5.7%,下降了8.6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7.3 %,提高了2.7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21.3%,比2008年末下降了5.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8.7%,提高了5.5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2.1%,比2008年末下降了5.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47.9%,提高了5.6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经开区、娄星区、双峰县、新化县、冷水江市、涟源市分别占4.8%、26.8%、17.2%、19.5%、11.4%、20.1%,娄星区、双峰县分别比2008年末提高了8.2、0.8个百分点;经开区、新化县、冷水江市、涟源市分别下降了3、2、2.2、1.8个百分点(详见表6)。
表6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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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经营户
|
从业人员
|
||
|
数量(个)
|
比重(%)
|
数量(人)
|
比重(%)
|
|
|
合 计
|
114382
|
100
|
310701
|
100
|
|
经开区
|
2155
|
1.9
|
6300
|
2
|
|
娄星区
|
16823
|
14.7
|
41409
|
13.3
|
|
双峰县
|
14189
|
12.4
|
44429
|
14.3
|
|
新化县
|
17825
|
15.6
|
46507
|
15
|
|
冷水江市
|
25124
|
22
|
55309
|
17.8
|
|
涟源市
|
38266
|
33.5
|
116747
|
37.6
|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4.2%,第三产业占95.8%。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5.7%,第三产业占94.3%。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经开区、娄星区、双峰县、新化县、冷水江市、涟源市分别占1.9%、14.7%、12.4%、15.6%、22%、33.5%(详见表7)。
表7 按地区分组的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和从业人员
<TABLE IDX=7>
注 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包括10个行业大类、50个行业中类、120个行业小类。
[6]规模以上文化产业划分
包括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企业、限额以上文化批零业企业、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企业。分别指《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行业范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从业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7]其他说明
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